一般來說,整治過的河川,其中之「物種數量」可能剩下原來的50%,
而「個體數量」可能只剩下原來的10﹪~20﹪
因此生態工法有其三大原則,也就是所謂的生態補償制度:
1。迴 避(不做就是最好的生態工法)。
2。最小化(不得不做,應考慮以最小影響範圍來做)。
3。補 償(提供替代環境來作為補償環境損失的方法)。
1990年之後,生態工法逐漸成熟,在若干先進國家的工程界已有「不做生態設計,不談工程」的趨勢,他們認為:「所謂開發,並不是將自然改變成人造物就算完成,而是讓人造物與自然再度共存共榮,才算是完成使命」。
過去這幾年,歐美國家陸續編列預算將當初截彎取直的河段恢復,將水泥河岸重拆除重新植樹,所花的人力物力是當初的四五倍,而且成效也有所限制,但是他們依然堅信「今天不做,明天會後悔」。
台灣,這塊我們所賴以生存的土地與空間,我們是不是該更深刻的反省與思考,今天魚兒回不了家,明天你我也將無家可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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